【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18
索 引 号 | FK025/2024-00031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18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10:41:4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18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56号 | 新疆佳淋森木业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 新疆佳淋森木业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 | 91652302MAE0URP5XN | 郭* | 新疆佳淋森木业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79号 | 阜康市东荣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案 | 阜康市东荣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652302MADM08Y255 | 左*浩 | 当事人公司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300元。 | 主动履行。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