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8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3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8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16:57:1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08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660615932X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泉水沟西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静压铸造车间内建设1条回收再利用铸造粘土砂生产线,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8月2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 8月19日),用于证实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存在新建项目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 行为;
2.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19日),用于证实阜康市金鑫 铸造有限公司违法责任主体身份合法有效;
3.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19日),用于证实被授权人冯 茂源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接受调查询问,身份合法;
4.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 份(2024年8月19日),用于证实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违 法行为真实存在;
5.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金鑫铸造 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扩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2〕201号)复印件1份(2024年8 月19日),用于证实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整体建设项目已 取得环评批复;
6.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 司年产35万吨优质铸造生铁扩容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 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19日),用于证实阜康市金鑫铸 造有限公司整体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7.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 号:91652302660615932X001P)复印件1份(2024年8月19日), 用于证实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
8.《关于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改项目准予 变更备案的通知》(阜商工信技备〔2024〕30号)复印件1份 (2024年8月19日),用于证实项目总投资额;
9.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 〔2023〕5-29号)复印件1份(2024年8月19日),用于证实
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2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用于证实行政执法 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08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 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 个性裁量基准:①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②项目应报批 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④经济承受度(企业 类型):小型企业。⑤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
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元整(23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