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未发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等12项行政强制事项的政务公开情况说明 (上半年)
索 引 号 | FK021/2024-00020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强制】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未发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等12项行政强制事项的政务公开情况说明 (上半年)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30 18:53:1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规定,现将我委在2024年1月1日 - 2024年6月30日内未发生行政强制事项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说明如下: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我单位共有12项行政强制事项: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措施。
(二)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三)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封存。
(四)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五)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六)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
(七)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八)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九)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十)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十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
(十二)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对辖区内400余户公共场所、医疗场所及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开展了监督检查,未发生上述12项行政强制行为。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加强卫生健康工作,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进行监督。
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