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FK019/2024-00041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17:45:3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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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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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文综当罚字〔2024〕C-000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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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阜康市蓝钻收获阳光数码欢唱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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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92652302MA77FB4M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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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陈永亮 |
联系电话 |
183XXXX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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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阜康市城北路玉桃仙庭小区一期一号商业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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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4年09月03日 21时22分至2024年09月03日 21时31分,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魏疆(31050221002),苟志辉(310502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阜康市蓝钻收获阳光数码欢唱城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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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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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09月03日 21时31分 |
处罚地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北路玉桃仙庭小区一期一号商业楼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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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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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