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 FK025/2024-0003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强制】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18:59:5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昌阜市监强制〔2024〕 8 号
当事人:赛**·***
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住址): 阜康市富丰园小区*幢*单元***室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经查,你(单位)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本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昌阜市监强制〔2024〕 8 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杜晓玥、马国超 联系电话: 0994-3235123
联系地址: 阜康市准噶尔路501号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