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 |
FK025/2024-000296 |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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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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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11-01 17:31:48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65号 |
阜康市严**中西医诊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阜康市严**中西医诊所 |
92652302MA78C3PP4Y |
严** |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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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73号 |
阜康市张*西医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阜康市张*西医诊所 |
92652302MA77EL8X0B |
张* |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
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3、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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