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索 引 号 | FK025/2024-00029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17:31:48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1.1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65号 | 阜康市严**中西医诊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阜康市严**中西医诊所 | 92652302MA78C3PP4Y | 严** |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3日 |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4〕173号 | 阜康市张*西医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阜康市张*西医诊所 | 92652302MA77EL8X0B | 张* |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 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3、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