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 FK004/2024-00022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13:37:0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三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案例一
2024年08月01日08时41分,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57公里5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B1****L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朱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58g/100mL,新B1****L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朱某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二
2024年08月09日10时33分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57公里5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BY****7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55g/100mL,新BY****7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三
2024年08月10日09时11分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57公里5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B0****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者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59g/100mL,新B0****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者某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四
2024年08月13日09时21分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G216国道757公里500米处对过往车辆检查时发现新B7****3Z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鞠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37g/100mL,新B7****3Z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者某酒精含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案例五
2024年09月23日,李某驾驶苏 H*****2小型客车沿阜康市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外环与鱼儿沟路口时,与同向前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苏H*****2 小型客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立即使用呼吸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87mg/100m1.后将李某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苏H*****2 小型客车驾驶人员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