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FK004/2024-000220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强制】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公示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3:36:05
发文单位 阜康市公安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二季度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415日21时20分许,单某驶新B***AV牌小型轿车在阜康市沿文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阜康市公园6号西门人行道处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扣留车辆,案件调查结束后予以发还车辆。

 

案例

2024年04月03日,阿某驾驶号牌为新 B****1 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 X135县道6公里200米处,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10054)的违法行为,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span>案例

2024年05月06日,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准噶尔路与文博路路口(尚客优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新J****8小型普通客车行迹可疑,执勤民警示意新 J****8小型普通客车停车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有酒驾嫌疑,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5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

 

案例

2024年06月16日,阜康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阜康市国道 G216线 744Km+500m 以南红领巾路1公里路段执勤时,发现新 A****K 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有饮酒后驾驶汽车的嫌疑,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后将张某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 A****K 小型轿车驾驶人员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 17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警察

2024年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