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4-000090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10-23 20:01:30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4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4]22

202473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井号为342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342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34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贰拾元肆角整。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4]24

202462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和实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场)井号为119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薛**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和实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19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实施私设暗管取水的行为,破坏119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薛**承担;2、依法对薛**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仟肆佰肆拾捌元整。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4]31

202474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天山农场井号为76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邓**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天山农场76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实施私设暗管取水的行为,破坏76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邓**承担;2、对邓**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陆佰柒拾元肆角整。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4]37

2024712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八运泉村井号为016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八运泉村0166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拔出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016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柒拾玖元贰角整。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4]43

202472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大泉中心村井号为084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白**对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大泉中心村084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84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84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白**承担;2.对白**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佰肆拾陆元肆角整。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4]56

202481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小泉村井号为107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路*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小泉村10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擅自吊水泵的行为,破坏107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路*承担;2.对路*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伍拾玖元贰角元整。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4]59

202462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湖中心村下湖片区井号为702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湖中心村下湖片区70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拔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702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70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对刘**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壹拾叁元贰角整。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