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5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2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5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11 16:36:3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05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负责人:姜四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CBR2EP56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 内2号综合楼、2号生产厂房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8条塑料挤出生产管线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 份(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 6月12日),用于证实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该 企业违法责任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合法有效;
3.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
份(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4.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 书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6月12日),用 于证实被询问人宁二梅受该单位委托,身份符合规定;
5.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的不动产证, 用于证实该不动产产权属于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6.价值咨询委托合同原件1份,用于证实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阜康市分局委托新疆正祥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 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8条管线生产线进行评 估,程序合法;
7.价值咨询报告〔新正咨报字(2024)第0805号〕原件1 份,用于证明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8条管线生 产线实际投资总额37.928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贰 佰捌拾叁元整);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 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05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 个性裁量基准:①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②项目应报批的环 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 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 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 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9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