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4-000078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9-24 19:06:11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4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4]26

202462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井号为709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樊**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7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在前端私设暗管取水的行为,破坏7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樊**承担;2、依法对樊**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仟壹佰伍拾元肆角整。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4]32

202473日,根据乡镇上报线索,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底沟片区井号为37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徐**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底沟片区377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拆除RTU端子,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37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徐**承担;2、对徐**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贰拾伍元陆角整。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4]39

202471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叶*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90毫米的机井1眼,井深25米,水泵管内径30毫米,已下设水泵,未连接电线,未抽取地下水。叶*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叶*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九分地片区开凿开孔直径90毫米的机井1眼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叶*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4]45

20247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拜斯胡木村喜多宝番茄酱厂井号为142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邹**对新疆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拜斯胡木村喜多宝番茄酱厂1425号机电井实施暗管取水的行为,破坏142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邹**承担;2、对邹**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贰角整。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4]46

20247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邹**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喜多宝番茄酱厂院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325毫米的机井1眼,水泵管内径100毫米,已下设水泵,已连接电线,未连接变压器,未抽取地下水。邹**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4]52

202487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万物生科技有限公司井号为073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吉**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万物生科技有限公司0738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073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吉**承担;2、对吉**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捌仟叁佰捌拾元捌角整。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4]53

202488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幸福路村井号为033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幸福路村0338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拆除太阳能供电线,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033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整。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4]55

20248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幸福路村井号为100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冯**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幸福路村100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100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0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冯**承担;2.对冯**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4]57

202481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白杨河中心村黑沙梁片井号为0450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汪**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族乡白杨河中心村黑沙梁片0450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拔RTU端子,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045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汪**承担;2、对汪**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肆佰陆拾伍元陆角整。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