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4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2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4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13 18:10:3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C56Y7Y11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苏通工业园区阜康市苗汇仓储 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
我局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组成联合执法 组于2024年7月2日、5日、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内外有生产成品,发泡工序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 吸附+催化燃烧处理设备已采购到场,但未进行安装,涉嫌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 份(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6日) 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 5日),用于证实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24年7月2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
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 份(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5日),用于证实新疆鹏业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4.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 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2日),用于证实被 询问人刘经拓受该单位委托,身份符合规定;
5.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鹏业节能科 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保温板、年产2000吨真石漆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日), 用于证实该企业已获取环评手续;
6.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 执复印件1份,登记编号:91652302MAC56Y7Y11(登记管理)。 用于证实该企业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4号),告知你 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 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 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 准:①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安装设施。二、修正裁 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叁佰元整(104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0200101100728775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