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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4-000077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8-30 12:19:01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4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4]11

202451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城关镇头工中心村北片区井号为007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对阜康市城关镇头工中心村北片区00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65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00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玖佰伍拾柒元陆角整。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4]12

202452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北十六蒋新国农场井号为90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王**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北十六蒋新国农场9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擅自断开机电井水泵电源线,避开以电控水,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90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90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王**承担;2、对王**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捌佰零陆元肆角整。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4]19

20247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街北村街北片区井号为047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街北村街北片区04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47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2.对杨**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柒佰零贰元整。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4]20

202462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李**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擅自开凿开孔直径600毫米的机井1眼,还未凿成,井深5米,未下设水泵,未抽取地下水。李**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拔出钻杆,装运钻井设备,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李**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4]25

20248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水磨沟乡新万亩井号为013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对阜康市水磨沟乡新万亩013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13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3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承担;2.对李**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零肆拾陆元肆角整。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4]28

20247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井号为043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刘**对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043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绕过计量设施取水,避开以电控水,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致使043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刘**承担;2、依法对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玖拾叁元零陆角整。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4]33

20247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树窝子中心村西沙坝片区井号为057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潘**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树窝子中心村西沙坝片区05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57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潘**承担;2.对潘**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伍拾柒元陆角整。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4]35

2024715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邓**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湖片区滴水岩村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00毫米的机井1眼,井深50米,水泵管内径50毫米,已下设水泵,未安装配电箱,未连接电线,未抽取地下水。邓**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邓**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湖片区滴水岩村天滋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内退耕还林地以南100米处开凿开孔直径200毫米的机井1眼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邓**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4]40

202462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潘*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小皇工片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600毫米的机井1眼,还未凿成,井深3米,未下设水泵,未抽取地下水。潘*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潘*未经批准,擅自实施了在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小皇工片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600毫米的机井1眼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潘*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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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水罚决字[2024]41

202473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何家湾村井号为0639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冯*对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何家湾村063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63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63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冯*承担;2、对冯*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玖拾元肆角整。

已履行

 

11

**

阜水罚决字[2024]42

2024721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邵**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九运街镇黄土梁南中心村孙进银院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110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还未凿成,井深7米,未下设水泵,未抽取地下水,擅自开凿该眼机井是为了经营营利,赚取凿井收入。邵**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拔出钻杆,装运钻井设备,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邵**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12

**

阜水罚决字[2024]47

2024712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黄土梁中心村楼楼庄井号为80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黄土梁中心村楼楼庄806号机电井实施撬箱门,拆除流量计端子,造成设备不上线的行为,破坏80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2、对马**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柒拾元整。

已履行

 

13

*

阜水罚决字[2024]51

2024729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北十六开发区石金海农场井号为98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喻*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北十六开发区石金海农场98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前端私设暗管取水的行为,破坏98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喻*承担;2、对喻*拟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仟捌佰伍拾壹元贰角整。

已履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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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水罚决字[2024]54

202488日,根据乡镇上报线索,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井号为0409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赵**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4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箱门,拆除RTU供电端子的行为,破坏040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上线,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赵**承担;2、依法对赵**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叁拾伍元贰角整。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