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3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2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3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19:20:47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3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飞鹏建材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DPH543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一区鸿基焦化东侧 乌准铁路南侧(原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6区1段)
我局于2024年6月12-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原康平砖厂东侧露天堆放煤矸石约1500吨,堆煤 场占地长30米,宽约40米,占地约1200平方米,堆放煤矸石 高度约1.5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6月12日、6月14日) 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 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 12日),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合 法有效;
3.阜康市飞鹏建材经销部现场转运煤矸石照片2份(2024
年6月11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阜康市飞 鹏建材经销部现场堆煤矸石照片(2024年7月1日),用于证 实逾期未整改完毕;
4.租赁合同复印件(2024年6月14日),阜康市飞鹏建材 经销部将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一区鸿基焦化 东侧乌准铁路南侧(原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6区1段)飞鹏建材 东墙外3000平方米一个大坑租赁给徐伟军,用于证实实际露天 堆煤矸石是徐伟军;
5.徐伟军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12日),用于证实被 检查、询问人身份符合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 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3号),告知你 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 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 准:①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②占地面 积:500平方米以上。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逾期未 整改。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 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捌佰元整(69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