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2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2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2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19:12:3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2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准东谢树平废品收购站 经营者:谢树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857TWX9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再生资源市场内52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废品收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废品收购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废品收购站院内堆存有回收的废机油桶230个、油漆桶 120个,实际确定危险废物0.7吨。现场负责人未提供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经2024年5月16日委托新疆鑫鸿伟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沾染物数量为1.96吨,废物类别:HW49 其他 废物,废物俗称:沾染物900-041-49。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 份(2024年5月10日、5月2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5月10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谢树平废品收购站未 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阜康市谢树平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 印件1份(2024年5月10日),用于证实阜康市谢树平废品收 购站经营者主体身份;
3.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3 份,用于证实阜康市准东谢树平废品收购站违法行为真实存在和 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4.谢树平提供的危险废物意向委托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危险废物转移收据、危险废物转移车辆过磅重量凭证3份 (2024年5月11日),用于证实谢树平废品收购站签订的危废 处置协议及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实际转移数量,在谢树平废品收 购站堆放场地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
5.谢树平提供的新疆鑫鸿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危险废物车辆信息3份(2024年5月 20日),用于证实该公司具备拉运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1份,用于证实在谢树平 废品收购站堆放场地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2号),告知你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 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或者 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 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 量计算器”:一、个性裁量基准:①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 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补救措施: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 型企业。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