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1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2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1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19:11:3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1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王春锋废品收购站 经营者:王春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78P4R22T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S303线以南,准东检查站西南(准东再生资源市场平房25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废品收购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废品收购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废品收购站院内堆存混放有回收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黄油桶381个,重量约0.762吨;废蓝色机油桶50个,重量约 0.235吨,实际确认危废重量0.997吨。经2024年5月16日委 托新疆鑫鸿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沾染物实际数量 为1.7吨,废物类别: HW49 其他废物,废物俗称:沾染物 900-041-49。你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 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1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 5月10日),用于证实阜康市王春锋废品收购站未取得许可证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阜康市王春锋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5月10日),用于证实阜康市王春锋废品收购 站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王春峰的主体身份;
3.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5月10日),用于证实阜康市王春锋废品收购站违 法行为真实存在和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4.王春锋提供的危险废物意向委托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收据、危险废物转移车辆过磅重量凭证4份 (2024年5月20日),用于证实王春锋废品收购站签订的危废 处置协议及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实际转移数量,在王春锋废品收 购站堆放场地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
5.王春锋提供的新疆鑫鸿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危险废物车辆信息3份(2024年5月20日),用于证实该公司具备拉运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1份,用于证实在王春锋废品收购站堆放场地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 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1号),告知你
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8月9日你提出陈述申辩,
陈述你不是蓄意收集,不具有主观过错,并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申请减轻处罚。针对你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2024年 8月13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你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 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 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 中“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 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或者 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 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 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①危险废物数量: 不足1吨。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补救 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③经济承受度(企业 类型):微型企业。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