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7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2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7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19:09:3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07号
新疆瀚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D28FGX9H 法定代表人:拓晓东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工业园区8区3段(新疆大黄 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综合楼一楼102室)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租赁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公司场地西门南侧 堆煤场内露天堆放原煤1000吨,约500吨原煤未采取有效覆盖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9日)和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9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 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9日), 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新疆瀚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露天堆放原煤 照片(2024年5月8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4.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2024年5月9日),用于证实被 检查、询问人身份符合规定;
5.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吨/年洗煤厂及 机械化精煤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5月9日),用于 证实滕州市邦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 任公司洗煤厂及机械化精煤场;
6.滕州市邦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瀚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2024年5月9日),乙方新 疆瀚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新疆大黄山鸿基焦 化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及机械化精煤场经营生产,并承担所有相 关费用,用于证实是新疆瀚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 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 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4〕5-07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8月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陈述 已在要求时限内完成了整改,申请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针对你 单位提出的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申请,经我局2024年8月13 日案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你单位提出的“免于处罚”申请不符
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 事项清单(2022年版)》(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要求, 不予采纳;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 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中“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 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要 求,予以采纳,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下浮10%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 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①污染 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②占地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环境违 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④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 微型企业。⑤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
别严重。裁量金额: ¥65000元整。经我局2024年8月13日案 件审查会议研究决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下浮10%执行。我局决 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整(58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