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19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12 17:18:4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8月6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非法使用草原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阜康市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大黄山煤矿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占用草原审批手续,在草原上进行平整、圈占、并修建房屋、彩钢板房、储煤仓等建筑,涉嫌非法使用草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第(4)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14003元罚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8月22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