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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3号

索  引  号 FK012/2024-000120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3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8-09 10:26:23
发文单位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5—03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新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895979187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五宫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1月5日5时制酸尾气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 据超标1小时,实测值281.9mg/m³, 折算值309.59mg/m³(排放 标准100mg/m³), 小时均值超标200%以上,日均值14.383mg/m³ 不超标,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和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8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 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8日), 用干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4 月3日),用于证实被委托人受法人委托及身份;

4 . 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4月8日),用于证实 该企业违法事实存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024年4月8 日):《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143号),用于证实该建 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4年4月8日): 《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343号),用于证实该 建设项目已经通过验收;

7.新 疆 五 鑫 铜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排 污 许 可 证 编 号 : 916523006895979187001P (重点管理)复印件(2024年4月8 日),用于证实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

8.“关于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通知”和“关于五 鑫铜业强化重污染天气响应的通知”(2024年4月8日),用 于证实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9. “关于五鑫铜业制酸尾气二氧化硫超标说明”(2024年1 月5日),用于证实该企业突发故障,24小时内向我局报告;

10. 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五鑫铜业制酸尾气脱 硫排口“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用于证实二氧 化硫日均值不超标;

11. 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五鑫铜业制酸尾气脱

硫非口“2024年1月5日制酸尾气在线数据分钟值”,用于证 实该单位5组5分钟数据超标,合计超标25分钟,持续时间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 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依法进行立案。根据调查,你单位2024年1月5日5时制 酸尾气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1小时是设备突发故障造成, 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24小时内向我 局报告,实际超标25分钟,持续时间短且日均值不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 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文 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第8条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

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24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 门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 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 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 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 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