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0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1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10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10:25:0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10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佩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808N567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苏通小微创业园三期地号 4-12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 条PVC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 未使用,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向环境排放,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污 染方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 (2024年5月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 月1日),用于证实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司PVC生产线配套 的 J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的违法行为;
2.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2024年5月7日),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身份合法 有效;
3.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被询问人身 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5月5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受该 企业委托身份符合规定;
4.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 份(2024年5月7日),用于证实阜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 司违法行为真实存在和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5.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司《关于对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 限公司年产PE 管材10000t/a、PVC管材4000t/a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20〕216号)(2024年5月7 日),用于证实该公司整体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6.新疆天成鸿盛塑胶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2024年5月7日),登记编号:91652302MA7808N567001Y, 用于证实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方治 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5-10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 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 ①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②排放 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修正裁量基准: 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 无法完全消除。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地区 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已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八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5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