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9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18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9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10:24:3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09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舒百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7Y80A52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苏通小微创业园家居装饰材料产 业园B-06-01-02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房西侧封边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建设收集非甲烷 有机废气的污染治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因管道破损 原国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2日)和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2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 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2日), 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4 月12日),用于证实委托人被法人授权和委托人身份;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4年4月12日),用于征实 该公司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5.“关于对新疆舒百特木业有限公司家具及橱柜门板生产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9〕170号)” 复印件(2024年4月12日),用于证实环评手续合法有效:
6.“新疆舒百特木业有限公司家具及橱柜门板生产线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024年4月12日),月于 证实建设项目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其他材料1份(202年4月12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回执,登记编号:91652302MA77Y80A52002W,用于证实该公词已 办理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方治 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事 实确凿。2024年7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4〕5-09号),你单位于7月5日 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 通知书》(昌州环听通字〔2024〕5-03号),于7月29日11 时10分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 于7月26日向我局递交《申请免于处罚的情况说明》,要求: 免予处罚并取消听证,但未提出有效证据,违法事实存在。你单
位甲请“免于处罚”理由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 设手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新环 执法发〔2022〕101号)文件要求,不予采纳;结合实际,综合 考虑该企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 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 减经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下浮10%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 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一、个性裁量基 准:①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② 排攻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修正裁量基 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 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④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经我局2 024年7月30日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违法行为处罚企额 下浮1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陆佰元整(66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832709026300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