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18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12:24:3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7月29日做出阜林草(林业)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丹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新疆丹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未经审批在滋泥泉子镇街北村其公司厂房北侧林地内修建污水处理池,占用灌木林地1.1亩(732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第(2)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6588元罚款。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8月8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