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1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1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1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13:33:1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4〕5—01号
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096578922M
法定代表人:张学华
地址: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晶达玻璃西侧南北主于道东
侧)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18时对你 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你 企业19日生产线正常生产,竖炉、保温炉、上引炉、压延熔化 炉正常运行,上引炉配套的环保设施布袋除尘器因突发故障,需 更换配电箱的交流接触器。停运检修20分钟左右,19日18时 30分开启了布袋除尘器,并正常运行。并于2023年12月20日 向我局补报了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22日1份、2024年1 月5日2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9 日),用于证实2023年12月19日18时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 司上引炉配套的环保设施布袋除尘器因更换配电箱的交流接触 器未运行;
2.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2023年12月22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阜康 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
3.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
份证复印件3份(2023年12月22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 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 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用于证实违法行为现场调查情 况;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实企业在调查过程 中存在上引炉配套的环保设施布袋除尘器因更换配电箱的交流 接触器未运行;
6.《关于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5万吨裸铜线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1】69号),用 于证实环评手续合法真实有效;
7.《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5成吨裸铜线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 收;
8.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日《环保问题 的情况说明》1份,2024年1月5日损坏的交流接触器和维修好 的交流接触器照片各1张,2024年1月5日提取2023年12月 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1份,2024 年1月5日提取2023年12月19日阜康市瑞丰铜业有限公司上
引炉电器设备检修记录1份、检查记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 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
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之规定。根据调查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因设施突发故 障引起。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 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 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 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