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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4-000076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18:36:41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47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承办单位

备注

1

张树

阜水罚决字[2024]1

202412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树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源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场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250毫米的机井1眼,张树开凿该眼机井是为了提取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张树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阜康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擅自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张树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对张树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2

逯云海

阜水罚决字[2024]3

202455日,水利局根据新疆禹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提供线索,水利局执法人员发现,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井号为011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逯云海对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01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擅自破坏开启箱门,破坏011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1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逯云海承担;2、依法对逯云海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玖拾柒元贰角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3

段刘闯

阜水罚决字[2024]4

20245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村村北井号为075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段刘闯对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村村北07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100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075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7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段刘闯承担;2、依法对段刘闯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捌佰零壹元陆角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4

高真利

阜水罚决字[2024]6

202442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湖中心村井号为0469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高真利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东湖中心村046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擅自开启箱门,拔掉控制线的行为,破坏046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6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高真利承担;2、依法对高真利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仟陆佰贰拾元捌角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5

李波

阜水罚决字[2024]7

20245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井号为036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李波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036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流量计端子的行为,破坏036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6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李波承担;2.对李波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肆佰陆拾伍元贰角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6

王应才

阜水罚决字[2024]8

202451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黑沙梁片区井号为110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王应才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黑沙梁片区11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开箱门,抜流量计电源线的行为,破坏110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1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王应才承担;2、对王应才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7

阿依提古力·胡满长

阜水罚决字[2024]9

20245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井号为103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阿依提古力·胡满长对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103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管径50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103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3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阿依提古力·胡满长承担;2、对阿依提古力·胡满长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零伍拾陆元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8

艾力义·阿池巴依

阜水罚决字[2024]13

20245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艾力义·阿池巴依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九分地草场擅自开凿开孔直径110毫米的机井1眼,该眼机井是518日开凿、下设水泵,连接水泵的塑料管直径40毫米,井深20余米,每小时水量2-3方,已抽取2次,抽取地下水10方左右。艾力义·阿池巴依擅自开凿该眼机井是为了提取地下水,用于养殖骆驼应急使用。艾力义·阿池巴依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2.依法对艾力义·阿池巴依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9

闫新和

阜水罚决字[2024]15

20245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井号为024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在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闫新和擅自实施在024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的前端私自安装直径160毫米暗管取水的行为,致使024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闫新和承担;2、对闫新和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柒佰陆拾捌元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10

高晨曦

阜水罚决字[2024]16

20246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山泉村井号为137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高晨曦对新疆阜康市水磨沟乡山泉村13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绕过计量设施取水,避开以电控水,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致使137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高晨曦承担;2、依法对高晨曦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叁拾贰元捌角整。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

 

11

张志伟

阜水罚决字[2024]17

2024614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志伟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拜斯胡木村顾怀文院内擅自开凿开孔直径90毫米的机井1眼,还未凿成,井深60余米,未下设水泵,未抽取地下水。张志伟购买二手钻井设备,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无凿井资质,未办理任何凿井审批手续,未取得开凿机电井的核准文件,擅自开凿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机井1眼。擅自开凿该眼机井是为了提取地下水,计划用于牲畜养殖,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拔出钻杆,装运钻井设备,并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机井,恢复原状;2.依法对张志伟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阜康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