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18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11:20:4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7月11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至12月在上户沟小泉村以北,未经批准平整、圈占、硬化草地,占用草原修建彩钢板房,违法占用面积9.99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条第(3)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于2024年8月2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草原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的罚款,即6203.79元。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7月22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