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3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1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3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11 11:31:40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03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负责人:申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MA7753D55U
地址:新疆阜康市西沟山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矿井口堆煤场露天堆放煤炭共有12堆,每堆都设有标牌,占地面积约4300平方米,露天堆放量约6300吨;在煤矿矿井堆煤场北边煤矸石堆场,占地面积约420平方米,露天堆放量约2600吨;企业因灾害治理工程将治理过程中回收的残煤堆放在原博达焦化煤场,占地面积约5200平方米,露天堆放量约8000吨。上述2处堆放煤炭及1处堆放煤矸石为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1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1日),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负责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2024年4月11日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现场露天堆放煤炭煤矸石照片,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4.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4年4月11日),用于证实被检查、询问人身份符合规定;
5.《关于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5万吨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自函〔2006〕72号),用于证实环评手续合法真实有效;
6.《关于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昌州环管发〔2011〕426号),用于证实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0000MA7753D55U001X(登记管理),用于证实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4〕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5月17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昌州环听通字〔2024〕5-02号),于2024年6月7日12时召开听证会,企业要求:1.免予处罚,但未提出有效证据,违法事实存在。2.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集体讨论,你单位听证理由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文件要求,免予处罚理由不予采纳;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文件要求,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予以采纳。现申请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①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②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二、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②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③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④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 8327 0902 6300 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