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金振华行政处罚公示
索 引 号 | FK011/2024-00023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金振华行政处罚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10:30:0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公示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罚字(矿)[2024]2号),对金**(身份证号码:211223********1013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13区18-3-401)无证开采煤矸石一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1月8日凌晨,在阜康市三工河乡原广源煤矿南侧区域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煤矸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金**停止开采。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298.29吨煤矸石。
现对违法案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7月8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221、0994-3225361。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