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4-00018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16:35:3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6月27日做出阜林草(草原)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众鑫和能源有限公司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进行处罚。当事人新疆众鑫和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BL015270,受委托人:李姝静,联系电话:15022xxxxxx。2024年4月23日,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向我局移交涉嫌非法使用草场线索。根据案件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4月8日期间,未经审批,组织一辆挖掘机在阜康市上户沟乡东湾村马迪、黑那亚提放牧组春草场内进行修筑、平整、拓宽道路,致使将原有4米道路拓宽至平均8米,导致13.67亩草地改变用途,存在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的现象,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3),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是限期2024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3670元。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7月5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向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