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FK019/2024-00028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21 16:51:12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当事人: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张其孝)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77JE8P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其孝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山街招商大厦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5月17日16时22分,阜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苟志辉(执法证号:31050221007)、刘炀(执法证号:31050221003)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山街招商大厦的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者:张其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77JE8P32,注册日期:2017年7月18日,经营范围: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等。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司马彦字贴写字课课练》、《好孩子故事乐园读本》等系列出版物共计201册,其中,99册《司马彦字贴写字课课练》字帖封面套色不均、文字油墨扩散、纸张手感粗糙、印刷质量低劣,疑似盗版侵权出版物。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许新玲,许新玲表示这些都是正在售卖的字帖,未曾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告知其出售出版物须申办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执法人员对现场全过程进行录像取证并拍照;3、经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对201册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现场负责人许新玲全程见证了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4年05月17日17时26分结束。
2024年05月24日11时33分至12时22分,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现场负责人许新玲受法定代表人张其孝委托,至阜康市博峰西路421号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事实、214.8元违法所得和2396.4元违法经营额予以确认。
2024年05月21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分别向湖北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寄出了委托鉴定函,5月29日,以上两个出版社给出了鉴定意见,认定99册《司马彦字贴写字课课练》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阜)文综检(勘)字〔2024〕C-00030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张其孝、现场负责人许新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负责人许新玲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销售出版物。
5、湖北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物鉴定报告各1份,证明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
6、《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收缴出版物总码洋统计表》1份,作为计算本案未售出部分违法经营额的基数。
(处罚理由和依据):阜康市文友良品文化超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应当给与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处罚内容):综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第31项、73项之规定,结合自治区文旅厅文化市场出版(版权)典型案例(2024第四批)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全部201册出版物并择期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214.8元;3、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