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2号
索 引 号 | FK012/2024-00011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5-02号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6-21 19:56:3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5-02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新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895979187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五宫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3日制酸尾气脱硫排口烟气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3第三季度)报告编号:SQQ23005Z204,存在流速、烟温、湿度三项比对结果不合格(流速:准确度限值相对误差≤±10%,比对误差37.2%;烟温:准确度限值相对误差≤3℃,比对误差4℃;湿度:准确度限值相对误差≤±1.5%,比对误差28.4%)。2024年3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制酸尾气脱硫排口烟气进行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比对监测,3月26日出具编号为CJZ-YS-138报告单显示氮氧化物、烟气湿度、烟气流速三项比对不合格。氮氧化物比对结果-28mg/m3,限值≦±12mg/m3,超出限值绝对误差≦±16mg/m3;烟气湿度比对结果23.9%,限值≦±1.5mg/m3,超出限值绝对误差≦±22.4%;烟气流速比对结果17.1%,限值≦±10%,超出限值绝对误差≦±7.1%,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3月14日、3月21日、4月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4日),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4日),用于证实违法责任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
3.2023年9月26日新疆水清清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酸尾气脱硫后排口烟气在线设备比对监测(2023年第三季度)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QQ23005Z204,存在流速、烟温、湿度三项比对结果不合格;2024年3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制酸尾气脱硫后排口烟气进行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比对监测,3月26日出具编号为CJZ-YS-138报告单,存在氮氧化物、烟气湿度、烟气流速三项比对结果不合格,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4.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4月2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符合规定;
5.《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43号)(2024年4月2日),用于证实环评手续合法真实有效;
6.《关于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343号),用于证实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3006895979187001P(重点管理)。用于证实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4〕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5月17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昌州环听通字〔2024〕5-01号),于2024年6月7日11时召开听证会,企业要求免予处罚,但未提出有效证据,违法事实存在。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集体讨论,你单位听证理由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文件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①联网状态:数据传输不符合国家规定②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比对偏差小于或等于50%大于20%;③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④功能未达要求。修正裁量基准:①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中型企业,③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126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阜康支行营业部
户 名:阜康市财政局
账 号:3004 8327 0902 6300 139
行 号:1028856839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