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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FK019/2024-000421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11:42:59
发文单位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文罚字〔2024F-000001

当事人阜康市姜城日用品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79EAFP1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双喜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街新世纪底商楼(3区1段)负一层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03月2016时20阜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魏疆(执法证号:31050221002)、苟志辉(执法证号:31050221007)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街新世纪底商楼负一层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最下层纸箱内发现出版物《描红启蒙天天练50以内的加减法》6本、《幼小衔接描红天天练30以内加减法》2本、《小精灵最新蒙氏规范彩色描红100以内加减法》15本,共计23本。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姜德红,姜德红表示这些都是售卖的描红字帖,2021年办了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79EAFP1W,经营者姜双喜,但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告知姜德红出售出版物须申办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取证并拍照;4、经电话取得机关负责人同意,对23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现场负责人姜德红全程见证了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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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时15结束。

2024年3月11时16分至12时12分,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现场负责人姜德红在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文综检(勘)字〔2024)C-000241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阜康市姜城日用品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姜双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姜德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证据先行保存物品清单1份;当事人姜德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销售出版物。

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了《出

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给与行政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罚理由和依据)阜康市姜城日用百货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

的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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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23本图书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