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水磨沟乡水磨沟中心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
索 引 号 | FK011/2024-00023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水磨沟乡水磨沟中心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19:32:19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行政处罚公示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罚(土)字〔2024〕5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水磨沟乡水磨沟中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巴**,身份证号:652302********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52302ME26507887,住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水磨沟乡水磨沟村)一案进行行政处罚。该村委会于2022年4月5日至6月20日,在阜康市水磨沟乡水磨沟村,未经批准占用1.39亩(927平方米,均属集体土地,地类为:工矿用地<建设用地>97平方米,特殊用地<建设用地>830平方米;其中67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修建水泥硬化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6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39亩(927平方米)土地退还至阜康市水磨沟乡人民政府;
2.对非法占用1.39亩(927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合计:92700.00元(玖万贰仟柒佰元整)。
现对违法案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9日-5月13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221、0994-3225361。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