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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3-000074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1-21 15:02:42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11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8

2023年7月2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中心村七道沟片区井号为025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王**对阜康市九运街镇五运中心村七道沟片区02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箱体,拆除供电端子的行为,破坏025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5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王**承担;

2、对王**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佰陆拾捌元。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3〕第54

2023年9月6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未经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黄土梁南中心村东片大枣地擅自开凿井口直径200毫米的机井1眼,该机井已下水泵,接通电源,已提取地下水,为农业灌溉、人饮生活使用。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张**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阜康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擅自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张**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

2.对张**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3〕第29号

2023年7月1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八运泉村井号为016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对016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撬坏箱柜门、损坏柜门锁、拆除电瓶供电端子的行为,破坏016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6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杨**承担;

2、对杨**处以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捌拾捌元。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