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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15/2023-000073 主题分类
名        称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10-24 15:20:27
发文单位 阜康市水利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0

2023年7月1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电围栏片区井号为011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水磨沟乡柳城子西村电围栏片区011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绕过机电井计量设施控制箱,直接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011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1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佰肆拾肆元整。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2

2023年8月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井号为107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107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取水的行为,破坏107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陆拾元。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3

2023年8月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井号为107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107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绕线取水的行为,破坏107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肆拾元。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3〕第51

2023年9月4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阜康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晋商工业园区南侧7公里处山区擅自将1眼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该眼勘探井井口直径325毫米,该勘探井已下设水泵,每小时取水量40方,已提取地下水用于生活。*未经批准,擅自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1.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封停勘探井;2.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玖仟陆佰柒拾陆元捌角整。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3〕第53

2023年9月6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市水利局批准,在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黄土梁中心村校地擅自开凿井口直径250毫米的机井1眼,该机井已下水泵,接通电源,已提取地下水,为生活人饮、农业灌溉使用。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阜康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擅自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

2.对**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