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3-00010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19:12:11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8月31日做出阜林草(林)罚决[2023]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得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当事人张得印收购雪莲礼盒装5盒,已售雪莲礼盒装3盒,违法所得共计75元。当事人在经营大张干果店时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植物雪莲),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条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雪莲礼盒装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75元;
三、罚款375元。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1日--9月11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