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3-00009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12:29:14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6月12日做出阜林草(林)罚决[2023]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疆天安鑫业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新 疆天安鑫业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位于阜康市8林班23小班(属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涉及林地面积3088平方米(4.6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罚款92640元,即3088平方米×30元/平方米=92640元。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6月20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