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3-00009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11:48:5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3月10日做出阜林草(林业)罚[20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阜康市星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阜康市星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位于阜康市636林班51小班(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涉及林地面积1013平方米(1.52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罚款10130元,即1013平方米×10元/平方米=10130元。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3月21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