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 FK015/2023-00007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19:40:05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蒋** |
阜水罚决字〔2023〕第8号 |
2023年4月24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蒋**未经市水利局批准,在阜康市上户沟乡北十六开发区擅自开凿直径325毫米井口的机井1眼。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蒋新国未经市水利局批准,未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阜康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擅自实施了在阜康市上户沟乡北十六开发区开凿井口直径325毫米的1眼机井的行为,蒋新国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填埋擅自开凿的机井; 2、对蒋**处以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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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马* |
阜水罚决字〔2023〕第14号 |
2023年5月6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井号为053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阜康市滋泥泉子镇八户沟中心村龙泉片区马*对053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控制线的行为,破坏053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3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 2、对马*处以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佰玖拾贰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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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孙** |
阜水罚决字〔2023〕第26号 |
2023年6月2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何家湾中心村井号为0643号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孙**对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何家湾中心村064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互感器传输线、水表传输端子,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064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64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孙**承担; 2、对孙**处以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佰捌拾肆元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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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 |
阜水罚决字〔2023〕第27号 |
2023年7月1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双沟片区井号为0379号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赵**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中心村双沟片区037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箱体、拆除计量设施传输线,直接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037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7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赵**承担; 2、对赵**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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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党**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1号 |
2023年7月1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水磨沟乡泰昆养殖场井号为0772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党**对077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破坏计量设施,抽取地下水的行为,致使0772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党**承担; 2、对党**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伍佰叁拾陆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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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徐**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2号 |
2023年7月1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井号为0401号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徐**对阜康市上户沟乡白杨河村04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互感器传输线、水表传输线,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040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4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徐**承担; 2、对徐**处以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佰叁拾贰元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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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何**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3号 |
2023年6月2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五里墩片区井号为0501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何**对滋泥泉子镇中沟中心村五里墩片区05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互感传输线,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0501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501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何**承担; 2、对何**处以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佰玖拾捌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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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6号 |
2023年7月2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三工河乡北草滩龙鑫养殖场井号为084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张**对阜康市三工河乡北草滩龙鑫养殖场08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拆除水表的行为,破坏084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8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张**承担; 2、对张**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仟贰佰捌拾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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