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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农(农安)罚〔 2023 〕1号

索  引  号 FK016/2023-000129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农(农安)罚〔 2023 〕1号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9-30 12:09:40
发文单位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阜农(农安) 2023 〕1

 

当事人: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丝域疆美果蔬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BWM8TY01法定代表人:潘伟 住所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77号、工作单位: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77号职务农民,联系电话:177****1333

当事人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9月18日,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执法人员在阜康市城关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时,发现南湾村丝域疆美果蔬农场正在销售的豇豆、黄瓜、桃没有生产记录,当事人农场负责人潘伟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构成了违法行为。当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后。当场向负责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潘伟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潘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信息。当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拍摄取证。2023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到南湾村丝域疆美果蔬农场对农产品生产记录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已按规定时间建立,相关信息完善。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拍摄取证 

当事人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丝域疆美果蔬农场销售果蔬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有负责人潘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等事项的客观记载。

证据2023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有负责人潘伟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等事项的客观记载。        

证据.2023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有负责人潘伟签字确认的果蔬现场照片3张。书证,证明当事人位置、销售情况等事项的客观记载。

证据.2023年9月6日,负责人潘伟提供并确认签字的营业执照复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2023年9月6日,负责人潘伟提供并确认签字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杨兆才证明身份。

证据2023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证据2023年9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有负责人潘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农产品生产记录等事项的客观记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本机关于2023930日依法向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丝域疆美果蔬农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阜农(农)告〔 2023 1 号),农场负责人潘伟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丝域疆美果蔬农场销售果蔬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阜康农商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阜康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02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