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阜康市2025年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依据
| 索 引 号 | FK016/2025-000097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政策依据】阜康市2025年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依据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01 18:07:03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是畜牧业大区,畜禽饲养数量多,但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无害化处理水平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关系到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现就我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管理体系,全面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明确义务,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鼓励、支持其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建立无害化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强化监管,落实属地、部门管理责任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公共水域、公共场所及乡村、牧区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并及时组织调查,向上级政府报告。对跨地区流入的病死畜禽,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生副产品的管理,防治收运和处理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制定,落实中央预算内支持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理费用的资金落实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病死畜禽监管工作,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加工领域和市场;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环保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生产、经营、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刑事案件,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执法;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等水域病死畜禽的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病死畜禽运输车辆、收集储藏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深埋、焚烧、堆肥、化尸窖、化制、生物降解等。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应优先采用化制、生物降解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再利用的工艺技术;乡镇无害化处理点可采用掩埋、化尸窖等方式。支持研究推广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场。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域化布局、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以合理布局、规范设计、强化监管、突出实效为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病死畜禽运输车辆。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系统。2016-2018年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设完成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全封闭病死畜禽运输工具及配套消毒设备,统一收集处理小型养殖场、散养户、诊疗机构的病死畜禽。由专人负责对服务片区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其劳务报酬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里提取。对农牧民自行收集、运送、处理的,按相关标准全额予以补助。
(三)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十三五期间在全区每个地(州、市)建设1-2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由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可采用PPP模式运行。2016年开始试点,在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各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病死畜禽;2016年底前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屠宰场要自建完成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定点屠宰审批的前置条件;2016-2018年完成全区每个乡镇一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建设。
五、健全机制,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一)建立财政补偿长效机制。一是自治区发改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收集储藏场所和病死畜禽运输车辆纳入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是各级财政设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经费,对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为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头,禽类为5元/只。三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个人、公司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服务。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农业、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用电优惠。
(三)将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无害化处理挂钩,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四)各地要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开展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相应增加人员编制。
(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电子信息平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监控体系,实行区、地、县、乡、村五级监控,实现从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控、可追溯。
六、加强宣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提高养殖户与肉制品加工、销售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各地、县、乡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要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补贴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补贴标准: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原则不超过80元/头的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办法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应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制定本地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加强中央财政经费保障。中央财政统筹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力度,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由各省(区、市)包干使用。采取预拨资金方式,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部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推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绩效评价。
发挥地方财政统筹作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