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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阜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索  引  号 FK044/2022-00001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征求《阜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2-11 11:49:06
发文单位 阜康市林草局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社会大众: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切实提高工程管理质量,确保新一轮退耕还林栽植一片,成活一片,成林一片。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我局研究拟定了《阜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现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月18日16: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联 系 人:马立秀

联系电话: 13199709822

传 真: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211


阜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巩固退耕成果,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在本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总体方案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一轮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种什么树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三)严格范围,稳步推进。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的非基本农田耕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的规模和进度。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检查监督机制,对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工程检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成立阜康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新一轮退耕还林日常工作。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市林草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工程责任书,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市林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退耕还林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意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退耕户进行系统培训,为新一轮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纪委监委、审计、林草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的审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界定退耕还林的地类、指定范围,将确定退耕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等,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等工作。

市水利部门应优先保障退耕还林生态用水,落实退耕还林配水指标。

市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应对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市林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工作,包括年度计划的拟定、申报和分解建议,承担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督促服务,按照要求承担退耕还林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符合条件农户退耕还林的申报、地块确认、面积测量、合同签订、汇总上报及工程实施管理。

第八条市林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具有丙级以上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机构),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的具体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作业设计应以乡(镇)为单位,按村设计林班,按地块编排小班,并矢量化为地理信息数据,逐级上报林草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申请,逐级上报审核审批。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退耕还林合同范本,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退耕还林户姓名、地块位置范围(四至边界坐标)、土地类别、面积、树种、质量要求、管护责任、补助标准和给付方式、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种植密度、苗木成活率、三年及五年保存率以及违约责任和合同履行期限等。

承包土地经营权已经流转的,需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流转受让方就有关权益和责任签订协议,需提供原农户土地承包证、土地流转合同,必须与原农户明确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和合同到期后林木归属问题,审核认定后,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流转受让方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的,不得兑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第十条 退耕还林所需的种苗,由退耕还林自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指定种苗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价格。

退耕还林栽植用苗应优先采用当地苗木,坚持就近调苗、就近栽植的原则,选用根系健壮,无病虫害,无失水的优质苗木,确保栽植成活率。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林业植物检疫合格证。

第十一条 在不破坏植被、不突破用水定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第十二条市林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应积极采用现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第十三条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经济林根据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允许更新树种,但需由部门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更新经济林树种手续。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林木管护制度,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对退耕还林的退耕还林地点、面积、树种、验收结果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政策兑现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杜绝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市林草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退耕还林造林施工和检查验收,未编制作业设计的或未取得批复的,不得组织施工或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造林质量和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由市发改委、纪委监委、林草、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审计等多个部门及各乡(镇)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组要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财政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林草部门审核的兑现花名册,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专户拨入退耕农户一卡通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对成活率、保存率、成林率达不到退耕还林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县级检查验收组将验收结果向退耕户及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反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三日内向退耕户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补植或重造,市林草局会同财政局可暂缓补助发放。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2015、2016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其中当年退耕还林种苗费300元/亩;2017、2018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1600元/亩,其中当年退耕还林种苗费400元/亩。其余1200元分三次向农户兑现,退耕第一年每亩兑现500元、第三年每亩兑现300元、第五年每亩兑现400元。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对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

第二十三条 市林草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