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案件】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4.3
索 引 号 | FK025/2025-00005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产品质量案件】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4.3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12:33:0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4.3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昌阜市监处罚〔2025〕5号 | 阜康市义丰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坠落悬挂安全带、密目式安全立网、安全帽案 | 阜康市义丰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 | 91652302MA776CU29J | 屈**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坠落悬挂安全带、密目式安全立网、安全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1243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 | |
2 | 昌阜市监处罚〔2025〕10号 | 阜康市西北劳保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案 | 阜康市西北劳保商行 | 92652302L19737670L | 付**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104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日 | |
3 | 昌阜市监处罚〔2025〕2号 | 阜康环海五金建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案 | 阜康环海五金建材店 | 92652302MAC7K92B10 | 丁*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72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