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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索  引  号 FK001/2023-00017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9-22 10:11:54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备注

1

**

阜水罚决字〔2023〕第28号

2023年7月1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井号为103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103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外径50毫米的暗管,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103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3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肆佰肆拾元。

已履行

 

2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4

2023年7月2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井号为0370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037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拆除互感器传输线的行为,破坏0370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7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贰拾捌元。

已履行

 

3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5

2023年7月1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井号为017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01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损坏箱柜门锁,拆除供电端子的行为,破坏017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伍佰贰拾捌元。

已履行

 

4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7

2023年7月31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城关镇鱼儿沟中心村柳城子片区井号为001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城关镇鱼儿沟中心村柳城子片区001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拆除电度控制线的行为,破坏001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1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伍拾贰元。

已履行

 

5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0

2023年8月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井号为107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10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水表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7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柒佰元肆角整。

已履行

 

6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1

2023年8月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井号为1079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107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水表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7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捌佰肆拾陆元。

已履行

 

7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4

2023年8月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井号为029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箱柜门锁的行为,破坏029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贰佰零壹元贰角整。

已履行

 

8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5

2023年8月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井号为029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02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箱柜门锁的行为,破坏02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佰叁拾叁元陆角整。

已履行

 

9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6

2023年8月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井号为039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03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箱柜门的行为,破坏039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叁佰肆拾肆元。

已履行

 

10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8

2023年8月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井号为024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02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90毫米的暗管的行为,破坏024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佰玖拾捌元肆角整。

已履行

 

11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9

2023年8月2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井号为024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02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90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02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承认他擅自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02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实施实施安装90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02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承担;

2、对**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零贰拾玖元陆角整。

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