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索 引 号 | FK001/2023-000178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阜康市水利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10:11:54 |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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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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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 |
阜水罚决字〔2023〕第28号 |
2023年7月1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井号为103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石**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幸福路村103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外径50毫米的暗管,抽取地下水的行为,破坏103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3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石**承担; 2、对石**处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肆佰肆拾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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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4号 |
2023年7月2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井号为0370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舒**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底沟村037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拆除互感器传输线的行为,破坏0370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70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舒**承担; 2、对舒**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伍佰贰拾捌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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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郑**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5号 |
2023年7月15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井号为017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郑**对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01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损坏箱柜门锁,拆除供电端子的行为,破坏017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1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郑**承担; 2、对郑**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伍佰贰拾捌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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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马* |
阜水罚决字〔2023〕第37号 |
2023年7月31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阜康市城关镇鱼儿沟中心村柳城子片区井号为0015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阜康市城关镇鱼儿沟中心村柳城子片区001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铅封、拆除电度控制线的行为,破坏0015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015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 2、对马*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贰佰伍拾贰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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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丁**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0号 |
2023年8月7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井号为1078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丁**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10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水表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78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8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丁**承担; 2、对丁**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柒佰元肆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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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马**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1号 |
2023年8月8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井号为1079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马**对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107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水表计量端子的行为,破坏1079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1079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马**承担; 2、对马**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叁仟捌佰肆拾陆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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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伍*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4号 |
2023年8月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井号为029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伍*对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箱柜门锁的行为,破坏029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伍*承担; 2、对伍*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贰佰零壹元贰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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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伍*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5号 |
2023年8月10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井号为0294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伍*对阜康市九运街镇新湖中心村02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拆除箱柜门锁的行为,破坏0294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94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伍*承担; 2、对伍*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佰叁拾叁元陆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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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鞠**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6号 |
2023年8月10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井号为0393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鞠**对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03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破坏箱柜门的行为,破坏0393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393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鞠**承担; 2、对鞠**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叁佰肆拾肆元。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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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8号 |
2023年8月23日,阜康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井号为0247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王*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02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90毫米的暗管的行为,破坏0247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47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王*承担; 2、对王*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陆佰玖拾捌元肆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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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董** |
阜水罚决字〔2023〕第49号 |
2023年8月23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井号为0246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董**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02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实施安装90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02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0246号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董**承认他擅自对阜康市九运街镇十运村02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实施实施安装90毫米暗管的行为,破坏0246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1、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董**承担; 2、对董**处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壹仟零贰拾玖元陆角整。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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