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阜康市民政局
办公地址:阜康市南华路665号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班时间为:
上午10:00—14:00,16:00—20:00;(除法定节假日外)
10月1日至4月30日上班时间为:
上午10:00—14:00,15:30—19:30;(除法定节假日外)
联系方式:0994-3222108
书 记:贾 明0994-3220702
局 长:迟文诚0994-3233606
副局长:汪娟0994-3225562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阜康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市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研究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受理政府驻地迁移事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
(五)拟订市婚姻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市殡葬管理政策措施、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阜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完成市党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拟订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阜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完成市党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