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索 引 号 | FK019/2025-00038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16:58:08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
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