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关于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对白杨河生态治理项目故意打压的投诉 | ||
| 来信时间: | 2025-12-05 | ||
| 信件内容: |
本人李树元于2020年至2024年在阜康市白杨河区域实施生态治理项目,一期已完成国土验收,二期正在施工,共种植苗木700多亩,主管部门为阜康市林草局。但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在没有任何管辖权限的情况下矿管科、执法大队人员在局领导文义书记及李东阳的授意下各种寻衅滋事、阻拦、扣押施工设备,禁止给苗木浇水,致使种植的树木全部枯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受害人李树元3年来各种投诉、信访,经资源厅纪检组立案并告知受害人对于文义、李东阳的违纪违法已做了相关处理,项目赔偿的事去找阜康自然资源局,但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各种推脱不作为。 请领导严查阜康市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给出相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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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 回复时间: | 2025-12-10 |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对白杨河生态治理项目故意打压的投诉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一)反映“自然资源局工作懈怠并以各种理由无端寻事阻扰治理施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种植苗木全部死亡”的情况。 1.新疆和琨庭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根据南部山区卡点车辆机械设备通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于2021年6月17日向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提交《通行申请》,申报实施白杨河区域生态治理项目二期报备车辆通行信息(4台挖机、4台铲车),阜康市自然资源局予以盖章确认,说明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对生态治理公益性项目持支持态度,不存在阻扰治理施工一说。 2.根据反映人于2023年9月4日向阜康市信访局提交的《关于对阜康市白杨河生态治理项目信访申请》,申请中自述:“二期项目根据《生态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按照涉及规划挖出地下腐蚀酸煤,用于煤矿治理和生态恢复及相关的费用。根据《新疆阜康市大黄山矿区及白杨河水库下游建设复绿示范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按照设计规划挖出地下腐蚀酸煤,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造成土地的二次污染。但在施工同时,自然资源局总是以各种理由干扰施工,更不能接近废弃矿坑地带,严禁我方进行治理。为此2023年4月向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申请,核实新疆和琨庭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阜政函﹝2023﹞170号、阜发改投资﹝2023﹞17号文件真伪,经反馈均系伪造”。说明反映人已知晓两个伪造文件约定挖出地下腐蚀酸煤可自行处理的内容属于虚假信息,采挖行为属违法行为。 3.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向新疆和琨庭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责罚字(矿)﹝2022﹞2号):责令停止开采,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1092吨,并处罚款10920元。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反映人未提出异议或进行行政复议,说明反映人对该处罚决定予以认可和确认的。 根据以上情况,对公益项目的实施,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持支持态度;反映人也于2023年4月知晓新疆和琨庭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两个伪造文件约定挖出地下腐蚀酸煤可自行处理的内容属于虚假信息,采挖行为属违法行为。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在执法巡查过程制止反映人私挖盗采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阜康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职行为,不属于无端寻事阻扰治理施工的情况。故反映人反映“自然资源局工作懈怠并以各种理由无端寻事阻扰治理施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种植苗木全部死亡”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二)对于“项目土地征占费用(草原补偿费)信访人已缴纳,现项目归属信访人公司名下,要求解决项目土地归属等善后事宜”的情况。 1.根据2023年10月8日阜康市林草局对反映人作出的《关于反映人反映新疆和琨庭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欺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意见书中提到:涉及占用林地和草地的项目,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市林草局将积极给反映人办理林地和草地征占手续。同时反映人在该意见书中签字并说明同意阜康市林草局回复,说明新疆和琨庭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及反映人未在阜康市林草局办理林草征占手续。 2.根据2025年4月15日阜康市林草局向阜康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征询反映人实施白杨河区域生态治理项目相关情况的复函》,明确反映人未经市林草局办理任何草原征占用手续。 3.根据阜康市人民政府(甲方)与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乙方)签订的《生态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条款内容,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000亩造林实验项目保证金50万元,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乙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作物归甲方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2023年1月13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关于解除<阜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荒漠化基金会生态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书》,通知中说明中国荒漠化基金会存在违反框架协议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且被民政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基于以上违法违约行为,导致框架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条款规定,市政府解除框架协议并保留主张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框架协议已解除,林地权属归阜康市人民政府所有,不存在解决土地归属善后的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反映人反映“项目土地征占费用(草原补偿费)信访人已缴纳,现项目归属信访人公司名下,要求解决项目土地归属等善后事宜”的诉求缺乏协议依据与法律基础,已缴纳的草原补偿费需结合具体缴费凭证及法律关系,通过与相关主体协商或诉讼途径处理。 办理情况:阜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签订了《生态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新疆工作委员会与新疆森林湖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疆阜康市大黄山矿区及白杨河水库下游建设复绿示范项目合作协议》,按照上述· 协议约定,没有条款约定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有义务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阜康市自然资源局也未与反映人签订任何协议,故该项目事项属反映人与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之间的民事纠纷。同时该信访事项,源于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民事纠纷,又涉及相关嫌疑人伪造公文涉嫌诈骗,即属民事纠纷又涉及刑事案件,按照存续关系,需反映人向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追偿经济损失,并通过公安部门依法反映。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向反映人进行答复,提出解决途径即一是就经济损失向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等民事主体主张权利;二是就伪造公文、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缴损失;三是如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反映人收到了答复告知书,但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2221。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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