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风化煤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的反映材料 | ||
来信时间: | 2025-06-24 | ||
信件内容: |
我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6日承接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煤平整及接卸业务,在合作期间,发现该单位将风化煤作为燃料来源,且使用量巨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维护生态环境及员工的身体健康权益,我公司期望通过此次反映,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厉惩处。具体如下: 一、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风化煤作为发电生产的燃料,产生大量煤粉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风化煤作为发电生产的燃料,然而,风化煤的使用必须配备先进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确保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但该公司在使用风化煤时,并未按照相关环保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必要处理,相关配套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大量煤粉尘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 二、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在煤炭的装卸、储存、输送以及燃烧等多个环节中产生的大量煤粉尘,对企业员工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 在煤炭装卸、储存、输送以及燃烧等多个环节,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均未对煤粉尘采取有效的密闭、围挡及其他控制措施。大量煤粉尘肆意飘散,致使工作环境恶劣。长期处于这样的大气环境中,公司员工的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受到严重损害,引发了咳嗽、气喘、呼吸道炎症等疾病,目前,已有众多员工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更有员工在任职期间因相关疾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款。 综上所述,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风化煤,产生大量的煤粉尘的行为,已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员工的身体健康。我司强烈呼吁贵部门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严厉处罚,责令其尽快停止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还周边居民及员工一个清洁、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期待贵部门能够尽快给予回应,并持续关注此问题的解决进展。感谢贵部门在维护生态环境工作中的辛勤付出! 新疆珞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5-06-30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关于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风化煤导致环境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52302092765456P,经营范围:电力(含新能源发电);煤化工及相关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供热;住宿服务;会务服务。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2007年开工建设,2008年投产发电。经调阅该企业环保手续,发电项目环评批复于2005年8月10日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的《关于新疆阜康电厂一期(2X150兆瓦)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5〕677号),装机300MW(2×150MW)。2009年9月3日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取得《关于新疆阜康电厂一期(2X150兆瓦)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09〕253号)。该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许可证编号:91652302092765456P001P,有效期限为2020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于2025年3月17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编号652302-2025-013-L),各项环保手续齐全。 “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风化煤作为发电生产的燃料,产生大量煤粉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情况不属实,反映“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在煤炭的装卸、储存、输送以及燃烧等多个环节中产生的大量煤粉尘,对企业员工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情况不属实。 经对该企业能源消耗及煤炭使用合规性开展核查,通过调阅企业能源消费台账、煤炭采购合同、发票及运输单据、煤质检验报告等,确认该企业2023年12月至2025年5月21日共购进煤炭148.48万吨,消耗149.52万吨,截至2025年5月21日煤炭库存2.84万吨。该企业与新疆华电煤业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自2023年12月—2025年4月27日,企业累计购进风化煤73073.86吨(2023年12月份-2024年12月份购进56271.7吨、2月购进3191.46吨、3月购进7889.44吨、4月购进5721.36吨),2025年4月27日后未再购进。查验煤质检测报告显示,此期间购进风化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13.09—15.246MJ/kg,干燥基灰分7.35—15.46%,干燥基全硫0.58—1.22%。 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该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风化煤作为发电生产的燃料”情况属实,经查阅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未明确禁止燃煤电厂使用风化煤作为燃料,该企业使用风化煤发电的行为符合当前行业运行规范要求。 经对企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详细核实,该企业主要产品为电力和热力,设计年发电量18亿度,实际年发电量17亿度。生产工艺为燃料煤通过皮带输送至锅炉燃烧,产生高温高压蒸汽推动汽轮机高速旋转发电,其中一部分抽汽用于供热。其能量转化过程为:燃料化学能-热能-机械能-电能,锅炉尾部烟气通过脱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备实现超低排放。2013-2015年完成脱硫、脱硝、废水改造,实现废水零排放;2017-2018年完成超低排放及全工况脱硝改造,2018年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通过专家评估。现场检查时,1号机组生产负荷为100MW。2号机组正在开展检修工作,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其中,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一炉一塔设计,脱硫效率≥97.63%);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一炉一套无旁路,脱硝效率≥85.40%);配备2套静电除尘器(2室4电场,除尘效率≥99.9%)。 经对该企业1、2号机组有组织排放口在线设备进行核实,该企业2018年将在线检测设备更换为西克9021D型号,并完成自主验收,在线设备分析仪型号为GMS810,检测方法为非分散紫外法。2023年1月按照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要求,对#1、2机组在线系统进行动态管控升级,2023年6月19日取得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联网证明。2025年4月份,对#1、2机组在线烟尘仪进行升级,2024年4月30日重新取得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联网证明。按照火电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每年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的检测单位开展季度手工比对检测工作,2025年第一季度1、2号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时间为2025年1月8日-11日,比对检测报告均显示为合格,第二季度比对监测2号机组于4月24日完成现场采样,1号机组于5月22日完成现场采样,并出具报告。现场调阅2025年6月26日18时在线数据显示,1号机组SO2为21.4mg/m3、NOx为23.87mg/m3、颗粒物为4mg/m3;2号机组正在开展机组检修工作。经调阅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26日在线历史数据,未发现有在线数据超标情况(启停机除外)。 经对该企业煤炭的装卸、储存、输送等多个环节的无组织管控进行核实,该企业煤场为斗轮机条形封闭煤场(长170m,宽35m,堆高10m,贮煤4万吨,2008年建成,2020年完成封闭改造),煤场南北两侧各配备3台雾炮设备,日常持续开展喷雾降尘作业。2024年新增2个2100平米封闭式简易煤棚。卸煤过程中同步启动2台雾炮设备进行降尘,作业完成后及时关闭煤场大门。厂内煤场道路实时清扫,每日洒水2次,洗车装置正常使用,运输车辆多为集装箱式电车和燃气车,有效控制煤粉尘排放。粉煤灰使用封闭式筒仓2座、炉渣使用封闭式筒仓、脱硫石膏使用封闭库房。 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未按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配套先进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甚至现有的配套环保设施都未正常运行,产生大量煤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煤炭的装卸、储存、输送以及燃烧等多个环节未采取密闭、围挡及其他降尘措施,致使大量煤粉尘肆意飘散”等问题,情况不属实。该公司按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配套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都正常运行,未产生大量煤粉尘,在煤炭的装卸、储存、输送以及燃烧等多个环节采取密闭、围挡及其他降尘措施,无大量煤粉尘肆意飘散现象,反映内容不属实。 经对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核实,查阅企业近三年职业卫生检测档案显示,2023年8月3日该企业委托新疆海斯曼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等11项指标整体达标,但存在总粉尘2个岗位、噪声2个岗位、照度2个点位检测数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024年7月15日,阜康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对该公司开展专项检测,煤尘3个岗位4个检测点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19)要求,噪声5个检测岗位中有1个超标。2024年8月1日该企业再次委托该机构检测,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等11项指标均符合标准,仅噪声2个岗位、照度1个点位检测结果未达标。查阅企业近三年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显示,2023年该企业委托阜康市弘瑞颐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106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职业禁忌症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病患者。2024年委托同机构对109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同样未检出上述健康异常情况。 经对反映人反映“有众多员工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更有员工在任职期间因相关疾病去世情况”进行核实,一是员工马雷雷,于2024年4月20日因车祸不幸去世,其死亡原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无关联。二是员工祝峰,系外包单位新疆洛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负责人,2024年2月6日因突发心梗死亡,该员工于2023年12月20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结论为血糖偏高需复查,非职业病危害导致;其工作内容主要为现场管理、业务对接,不存在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 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对装卸员工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引发咳嗽、气喘、呼吸道炎症等疾病,目前,已有众多员工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更有员工在任职期间因相关疾病去世”的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符,反映情况不属实。 办理情况:针对反映人反映的问题,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已督促要求华电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在煤炭的装卸过程中加大喷雾降尘作业,加强厂内煤场道路实时清扫和洒水频次,有效减少扬法污染。2025年6月2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联系反映人,将相关情况告知反映人,反映人已知晓,会将相关情况反馈公司领导。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1881。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