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工龄认定问题的投诉信 | ||
来信时间: | 2025-03-14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您好! 我叫李伟,身份证号为6523**********0532,是一名即将退休的原新疆阜康市代课教师。怀着无奈和急切的心情,向您写信反映我在工龄认定方面遇到的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 我于1983年开始在阜康市从事代课教师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地在教育岗位上耕耘,为当地的教育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直至1994年,且已经转正式员工。当时,由于个人发展的原因,我离开了新疆,来到青岛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时光荏苒,如今我已临近退休,却发现自己在阜康市担任代课教师近十年的工龄无法得到认定,这直接影响到我的养老金薪资发放。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我积极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问题。 我多次联系了阜康市人社局及教育部门,提供了我所能找到的当时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虽然有些已经年代久远,但我仍尽力保存)、学校的工作证明等。阜康市人社局处理态度极其敷衍,对我的诉求置之不理,且没有给到我合理的解决措施及理由。 我认为,人社局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然而,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更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 我理解相关部门在进行工龄认定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但我这近十年的工作经历是真实存在的,我也为教育事业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如果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导致这十年工龄无法认定,对我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会给我的退休生活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 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视我的情况,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给予我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如走访当时的同事、查阅学校的历史档案等方式,确认我这近十年的代课教师工龄,让我能够在退休后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我相信,在您的关心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我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我期待着您的回复,也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信件! 此致 敬礼! 投诉人:李伟 联系电话:139******43、156******83 2025.3.14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5-03-2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要求解决1983年-1994年十年代课教师工龄无法确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经阜康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核实,反映人实际替丈夫反映其诉求。反映人丈夫人事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在青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文件规定,“二、关于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问题,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调入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因此反映人丈夫的诉求应当由其人事档案所在地山东青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阅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其人事档案及工龄进行核查认定。 办理情况:2025年3月19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已联系反映人,将相关情况告知反映人,反映人对答复情况表示认可。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人社局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522725。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