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公园六号门口人行道改变 | ||
来信时间: | 2025-03-09 | ||
信件内容: |
本人作为阜康市民长期在市区开车送货,因公园六号小区门口人行道区域有不礼让行人违法拍照处罚,工作日早高峰人行道过马路行人非机动车陆续通行较多,长时间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个人觉得该处斑马线设置不是很合理,建议将公园六号小区门口和祥和小区门口合并至两个小区中间位置,并设置红绿灯通行较为合理。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5-03-27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反映人反映的“要关于公园六号小区门口斑马线及红绿灯设置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反映人提出的建议,经与市城市管理局实地查看,公园六号小区和祥和小区南侧为阜康市晋阜幼儿园,周边沿街商铺和居民较多,且居民日常过马路需求较大。经对该处的人流、车流及周边道路实际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将两处人行横道合并成一处并不符合道路实际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公路交叉口、通道、出入口进入公路的明显位置以及人员流动大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三部分:4.9.2规定:道路交叉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中无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指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综上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博峰街施划的人行横道标线符合规范要求。该路段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齐全,并已在博峰街公园六号小区南门安装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电子警察抓拍设备。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希望反映人能够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养成礼让行人的良好习惯,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环境。 办理情况:因反映人不在阜康市域,2025年3月21日,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多次与反映人电话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释法宣传,争取群众满意。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306026。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5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