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赵亚龙 李云飞 张燕 王宁汽修店 警匪勾结涉黑事件 | ||
来信时间: | 2024-11-26 | ||
信件内容: |
市长大人您好: 今天我看到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四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处罚的恰到好处。为什么我的事情反映了这么久都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警匪勾结,王宁汽修店开出天价修车单,张燕勾结民警非法扣我的车辆。逼我给张燕给钱。此事件是彻头彻尾的涉黑事件,从法律上来讲。这个肇事逃逸根本就不存在,理由:第一 张燕的车辆受损不是我车撞的,他的车辆受损面积较大,她车受损部位对应我车辆的部位没有任何损坏和刮擦的痕迹,同时她车受损部位锈迹斑斑,明显就是以前的事故。故我车撞他车的事实不存在;第二 我车有保险,她车不是我车撞的,我为什么要逃逸,我没有逃跑的任何理由:第三 处理整个事件的是赵亚龙,我报案以后转交给李云飞了。这两人都是辅警,没有单独执法的资格,这是《人民警察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协警没有执法资格,不能进行单独执法,没有权力进行行政执法。而他们是咋执行的,不按天价修车单进行赔偿就是肇事逃逸,不给对方2000就不归还你的车,不处理你的事情。扣我车属于非法扣车,扣我车逼着我给对方给钱要求让我按他说的写谅解书拍视。这一切都是在威胁之下进行的。我行政复议已经撤销掉了处罚,交警大队又开了一个肇事逃逸的处罚。我又进行行政复议,因为此事件属于违法处罚有撤销了。交警大队又给我开了一个肇事逃逸的罚单(第三次)。请问我们的交警大队的这些工作人员是干什么的吃的,玩小孩过家家呢?我向阜康公安报案为什么得到的不是规范的解决问题而是一顿谩骂?难道阜康公安 阜康政府烂到根了,没有一个清官了吗?难道王宁汽修理店是阜康某人个官员的小金库吗?为什么我举报王宁维修店涉黑,虚报价格(200元的东西开出2480的价格)没人处罚它。我已向昌吉州以涉黑举报了,马上一个月了没有任何动静。这向阜康市市长再次反应此事,再不回复,不尽快处理我的事件。我将找自治区的相关部分反映问题。 |
回复部门: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
回复时间: | 2024-12-16 |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栏目。 针对您反映的“要求公安机关妥善解决交通事故诉求”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反映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1.关于“博峰街派出所交警逼反映人给事故另一方张燕给钱”的问题。 2024年3月12日,张燕在阜康市蓝旗小区院内6号楼发现自己的小型轿车后保险杠被撞坏,随拨打110报警,博峰街派出所交警出警,交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违法嫌疑人,经调取小区视频监控,发现反映人于2024年3月9日08时56分,驾驶小型轿车在蓝旗小区院内6号楼前倒车时,将张燕停放在6号楼前小型轿车后保险杠撞坏,发生交通事故后反映人下车查看张燕车辆受损情况,查看完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博峰街派出所交警严杰、赵亚龙随即联系反映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双方提出自愿协商解决,2024年3月13日,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自行去修理厂修车,修车费用2080元和误工费400元由反映人承担,反映人通过微信将2480元转给张燕”,调解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至此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2024年3月14日,张燕向阜康市公安局博峰街派出所反映:“反映人于2024年3月13日下午反悔,反映人以短信和电话的方式对张燕进行威胁恐吓,污蔑张燕与交警、办案民警勾结,反映人要求取消和解,退还赔偿金,张燕请求公安机关按程序正常处理事故”。2024年3月19日,博峰街派出所执勤民警严杰和马鹏飞联系张燕和反映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反映人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燕无责,博峰街派出所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反映人的机动车。2024年3月22日,博峰街派出所将该案移交至阜康市公安局行政案件办理中心处理,办案中心民警韩洋和丁琳清在处理过程中,反映人多次与张燕夫妇沟通调解处理,并提出撰写谅解书请求张燕夫妇谅解,最终双方要求自愿调解处理,调解协议为:“反映人撰写谅解书,自愿赔偿张燕务工费、修车费用共计1500元’此协议再次履行,之后反映人对调解协议不满,故投诉,其反映问题不属实。 2.关于“辅警执法办案”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2024年3月19日,博峰街派出所执勤交警严杰和马鹏飞询问张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反映人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燕无责,同日,一同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24年3月26日治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花育鹏和李振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第99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反映人肇事逃逸行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处罚为2000元罚款,此次交通事故中未存在辅警执法问题,其反映问题不属实。 办理情况:2024年12月2日16时39分,阜康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高华勇电话对反映人进行答复,反映人表示不满意,会继续通过诉讼手段反映相关问题。 如有不清楚事宜,可向阜康市公安局博峰街派出所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94-3222390。 阜康市信访投诉受理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日 |